电瓶车安全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因电瓶车蓄电池爆燃等情况引发的安全事故,不断提醒社会各界要重视电瓶车的安全。各级政府为消除电动自行车的安全风险隐患,制定了《电瓶车安全风险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成立了以消防部门为牵头单位的工作专班,每月召开工作例会,统筹推进工作落实。在市场监管领域,同样逐级下发《电瓶车安全风险隐患全链条整治实施方案》,每月调度工作进展,全面落实监管职责。这些工作的目的是消除电瓶车的安全风险隐患,减少社会灾害的发生。但在方案实施中,发现一些值得探讨的问题。
监管中发现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不仅是普通消费者,甚至一些媒体、工作专班成员都无法准确辨认电瓶车。
但在国家消防救援局新闻栏目中发布的2024年央视视频报道中,画面中车辆的鞍座长度等明显不符合《规范》要求,疑似为电动摩托车,但新闻题目标题中却是“电瓶车”。
由此让人不禁疑问,这些引发火灾的车辆到底是不是电动自行车呢?有关部门有没意识到引发火灾的车辆可能属于不一样的种类呢?
如果只注重了电瓶车安全风险隐患的整治而忽视电动摩托车,一种更广泛使用高电压锂电池的机动车,防范遏制类似火灾事故的工作目标又能否高效实现呢?
在认证行政监管系统中,查询到获得强制性认证的产品的名字中包含“电动”的摩托车有4982条记录,而电瓶车查询到4441条记录,反而较少。
因无法获得两者的客观销售数据,但从日常生活中观察,两者使用比列大致相当。
所以不应混淆电瓶车与电动摩托车,只谈电瓶车的安全风险隐患,造成安全风险隐患整治行动事倍功半。
非标电瓶车一般指《规范》实施之前,未按照《规范》要求生产的电瓶车。旧版标准(1999年10月1日实施,2019年4月15日废止)中电瓶车的定义为“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
新旧标准相比,一些重要参数发生了改变,比如最高车速由20km/h提升到25km/h、最高整车重量由40kg提升到55kg、电动机最大额定连续输出功率由240W提升至400W。
仅从这几项参数来看,符合旧标准的电瓶车也必然符合新标准,那哪里来的“非标”?
因为概念混淆等原因,大量非电瓶车在2020年登记备案时获得了电瓶车临时牌照,这些车辆普遍超过了《规范》中最高车速的要求,被媒体等部门称为“非标”。
在《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术语 第1部分:车辆类型》(GB/T 5359.1-2008)(2009年6月1日实施,2019年10月1日废止)中,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的定义为“由电力驱动的,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两轮摩托车:1.最高设计车速大于20km/h且不大于50km/h;2.整车整备质量大于40kg且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
从电瓶车和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的定义来看,最高车速不大于50km/h的,可以简化的认为,不是电瓶车就是电动轻便摩托车。
也就是说,上述非(超)标车辆的其实是轻便摩托车。由于对非标电瓶车认识不清等原因,这些机动车取得了“自行车”身份,虚增了电动自行车的保有量,不利于隐患整治方案科学、精准的制定。
各级各地政府始终没发文明确电瓶车销售行业的主管部门,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应是该行业的主管部门。
按照《江苏省电瓶车管理条例》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瓶车及其充电器、蓄电池、电动机等零部件生产、销售和维修的监督管理”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只承担监督管理的责任,是专项监管部门。但遗憾的是,条例中也并未明确电瓶车销售行业的主管部门。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逐步加强行业标准管理的指导意见》(国标委发〔2020〕18号)中精确指出,“行业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方面的要求所制定的标准,是国务院有关行政主任部门(以下称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公益类标准。”
而且商务部在《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的解读中()明确承认“商务部作为商贸服务业的行业主管部门”。
商务部内设服务贸易和商贸服务业司,而商贸服务包含居民生活服务、拍卖业、会展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印发的《生活性服务业统计分类(2019)》中的分类,居民零售服务属于生活性服务。
《规范》存在着较大的争议。一是规定电瓶车“必须有脚踏骑行功能”。但实际使用中,多数消费者购买后又私自拆除。而且电瓶车的脚蹬用起来很不方便,没有拆掉的消费的人在骑行过程中也几乎不使用脚踏。
二是将车身高度限制在1100mm以下。按照这一个高度限制,电瓶车就不能安装后视镜。但事实上,安装后视镜能够大大减少骑行者扭头向后方看的需要,对行驶安全反而是有益的。
三是要求整车质量不超过55kg。为满足长续航的消费需求,厂家或非法改装者开始使用单位体积内的包含的能量高、重量轻的锂电池,替代之前广泛使用的铅蓄电池。
但据专业的人介绍,锂电池含有易燃溶剂,在高温情况下易产生可燃气体,进而诱发电瓶车自燃;另一方面,在大电流放电时容易在负极形成锂结晶,可能会刺穿隔膜导致蓄电池短路从而爆炸。而且锂电池在使用3到5年后,发生自燃火灾事故的概率会大幅提升。
《规范》中的争议问题同时引发监管难题,一种原因是消费者实实在在的消费需求得不到满足,另一方面销售的产品又不能突破强制标准的底线,导致监督管理要求得不到消费者、从业者的理解和支持。
处理问题的过程中总会遇到曲折,监管部门应该主动作为,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方法。
饱受争议《规范》在2024年9月19日发布新的征求意见稿,旨在通过优化规定要求,在降低火灾风险、便利消费者使用、提升产品供给质量等方面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同时监管部门也要广泛宣传普及电瓶车的标准定义,严格区分电瓶车和电动摩托车,以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扎实推进电瓶车安全风险隐患全链条的监管工作。